(2019)赣0103刑初112号 诈骗罪 一审 刑事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03-26
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阳、程宇如,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江西新课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阳、程宇如,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二人共谋,由徐某某提供江西新课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客户信息,李某某冒充江西新课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员工打电话给客户,编造在客户所在地办理学生培训班及公司资料升级、为学生申请奖学金等理由,要求客户购买李某某提供的产品并以快递代收的方式付费,骗取客户现金。经统计,被害人谭某、高某1等30人被骗,总金额176931元。2018年8月13日,民警在南昌县奥林匹克花园小区抓获李某某,在江西新课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抓获徐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赃17万元。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归案经过、证人揭良鹏、肖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谭某、高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诉诸法院,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