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赣0102刑初693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审 刑事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3-11
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南昌市瑞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1070,地址南昌市青山北路18号江西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诉讼代表人梁宵,男,1990年8月30日生,系南昌市瑞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昌市瑞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富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巨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捕前住南昌市。2017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阳,陈剑华系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南昌市瑞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富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巨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捕前住南昌市。2018年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邓宾,系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中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捕前住南昌市。2017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