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仁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013年8月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陈某系吸毒人员。2013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陈某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大坪上组自己的住所内贩卖毒品零包给吸毒人员秦某。
2、2013年8月7日21时许,陈某在自己住所楼下贩卖毒品零包给吸毒人员秦某。
3、2013年8月8日14时许,陈某在自己住所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33克给秦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在陈某的住所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6克及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被查获毒品海洛因2.9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幅度内量处刑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
二、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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