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5年5月,昝某分三次从符某处借款36万元,约定月息1%,期间三个月。昝某于2016年5月归还符某3万元后,其余本息至今未付。
2020年7月,昝某为符某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昝某在还款计划书中承诺,将于2020年10月底前还清所有借款本息。
2020年10月,昝某还款时认为归还的3万元应抵做本金,符某不同意。
关于昝某于2016年5月归还符某3万元的性质问题,双方引发争议。
【王某军律师解答】
昝某于2016年5月归还的3万元应当抵做36万元借款的利息部分。
小编认为,王某军律师的解答完全正确,符合我国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赞一下!下面请跟着小编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同样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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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