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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的那些事(转载)

作者:唐彤瑶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9次举报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几乎所有家庭都拥有私家车辆。同时,国民的车辆保险意识有了显著的提升。大家熟知的车辆险种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对于购买有车辆损失险的车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了解相关的理赔技巧。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一般都会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各方的责任情况。对于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按照事故责任进行理赔。如果对方车辆保险齐全或者对方偿付能力足,我们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处理。如果对方保险不全,偿付能力不足的话,保险公司上述的理赔方式势必造成车辆损失无法全部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呢?在这里讲一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通过上述条款可知,只要在保险期间内,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无论责任大小(包含无责),保险公司仍应当依照保险合同对车辆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完成后,根据事故责任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相关依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以上是整理的车损险理赔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错误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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