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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收入为由,请求调低子女抚养费是否可行?

作者:唐彤瑶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8次举报

情景案例

刘某和李某婚后生育小刘。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刘由其母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刘某就职于某保险公司,职务为市场部渠道经理,其举证月收入为3000元。小刘未满4周岁,除其他衣食住行需求之外,每月购买奶粉费用在2400元以上。小刘遂以生活教育费用增加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实际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50%,直至小刘独立生活时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费支出也会随之增加,根据子女利益优先原则,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判决由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为宜,并承担小刘实际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直至小刘独立生活时止。

一审宣判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刘某以一审判决抚养费标准占其月收入比例过高,新冠疫情致其收入下降,且子女长期居家日常消费调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不必然导致抚养费调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客观上使部分企业暂时停工停产,由此可能带来劳动者收入降低,但这一情况是否会直接影响离婚家庭子女抚养费支付,则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本案中,刘某提出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收入降低,并不能构成调低抚养费的理由。

首先,从支付抚养费的时间跨度来看,被抚养人小刘现年未满4周岁,离18岁独立生活还有很长一段时间。而新冠肺炎疫情是暂时的,对于抚养费支付影响较小,疫情结束之后社会生产生活也将恢复原状,对抚养费支付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

其次,从抚养人的负担能力来看,刘某系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具有一定的收入水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期间,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没有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因此,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停工停产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本案中,刘某并未举证证明疫情期间其收入降低。

最后,从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来看,疫情期间尽管子女长期待在家中,但并不必然导致日常生活需求降低。因此,调低抚养费数额并不符合子女生活实际情况和切身利益。

    综上所述,刘某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收入请求调低子女抚养费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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