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柯国娟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3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女、B男在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的抚养权给B男,A女不支付抚养费。离婚之后A女未支付过抚养费,2023年B男找到我,说想起诉A女要抚养费。
【庭审难题】
这个案件争议点就在于:
离婚协议约定A女不支付抚养费,且B男无证据证明其丧失抚养能力,孩子也不存在发生疾病,需要大额支出,A女是否要支付抚养费?
法院是有两种观点的,大多数观点就是不支持。
【代理意见】
我代理B男,我方意见是:
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候,可以起诉要求不抚养的一方支付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在柯律师帮助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B男同意每月支付600抚养费,到孩子满18岁为止。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