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二人感情不合想要离婚,并闹上了法庭,主要争议财产为一套房屋。这套房屋是男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贷款,产权也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但在婚后存在共同还贷的部分。离婚时这套房屋该如何分割呢?
让我们看一下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9年购置了一套面积为90.54平的房屋,当时支付首付款154792元,余款220000元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期限自2009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同时,陈某支付了房屋的各项税款总计45208元,该房屋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
之后,陈某与朱某领证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归还贷款本金152595元,利息37352元,共计179944元。
2020年,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两人离婚,并分割涉案房屋。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按照9000元/平确定该房屋在离婚时的价值。
裁判结果
这套房屋为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其中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而言,陈某应支付给朱某的房屋补偿款为160302元【179944÷(154792+220000+37352+45208)×9000×90.54×50%】。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分析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征询双方的意见,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对房屋的分割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直接根据协商下来的方案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的,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并由得房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计算按揭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补偿数额时,分两步走:
第一步,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其中,不动产成本包括购置时不动产的价格、已经还贷部分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不动产交易成本,如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
第二步,计算补偿数额,即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