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大张与小王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小张跟随母亲小王一起生活,上大学、结婚的费用全部由父亲大张承担。后儿子在19周岁进入某大学学习,要求父亲大张支付生活费、学费,但大张认为儿子已满18周岁,不需要再承担任何费用。儿子遂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上述费用。
律师解读
成年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父母主动支付其抚养费是一种亲情的自然表现,并不是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已满18周岁的大学生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规定已明确将接受大学教育的情况排除在外,且已经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在客观上具有劳动能力,亦不属于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已经开始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父母可以不再向其支付抚养费以及教育费。但法律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的合法诉求。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