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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作者:邵玲娟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14次举报

 

大张小王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小张跟随母亲小王一起生活,上大学、结婚的费用全部由父亲大张承担。后儿子19周岁进入某大学学习,要求父亲大张支付生活费、学费,但大张认为儿子已满18周岁,不需要再承担任何费用。儿子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上述费用

律师解读

成年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父母主动支付其抚养费是一种亲情的自然表现,并不是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已满18周岁的大学生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规定已明确将接受大学教育的情况排除在外,且已经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在客观上具有劳动能力,亦不属于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已经开始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父母可以不再向其支付抚养费以及教育费。但法律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的合法诉求。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邵玲娟律师,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州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邵律师从事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