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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万8!合理合法吗?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1128人看过

两位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违约受损,法院判员工赔偿公司1.8万元


其实本案判决结果去年便已出炉。近日引发广泛关注的原因是劳动节前夕,江苏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审理劳动争议的5 起典型案例,这件“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的案件正在其中。



据悉,王某、李某系江苏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过这两个人的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
2018年5月13日(周日),因生产任务紧急,公司要求两名质检员当天下午加班。王李二人因劳动合同快要到期了,提出续签合同作为加班条件,否则不加班。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两人便以拒绝加班回应。后因交货违约,该公司赔偿客户12万元。


2019 年,公司将两名员工告到法院,法院以“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为依据,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


公司认为赔少了,再次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新闻一经爆出,全国几亿劳动者瞬间不淡定了:还能好好打工吗?不加班要赔钱的那种?


法官分析

对于此案,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说:“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瞿森斌说:“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劳动法专家:判决非常荒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向记者表示,这一判决非常荒唐。《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特殊原因”,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


王天玉指出,《劳动法》规定加班需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明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案中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王天玉还反问道:“如果企业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25%给两位加班员工?”

法律上关于不能拒绝加班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遇到下列4种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为什么二审没有改判?
原因在这里:一审法院酌定常某红、石某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某红、石某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原来是因为两人未提起上诉,那二审完还有补救途径吗?当然有,被告可申请再审或法院依职权再审,不过这就是又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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