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产权登记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九、财产转移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
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
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十、青春损失赔偿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十一、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
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十二、子女抚养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
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十三、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
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十四、成功隐瞒共同财产至离婚就没辙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