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增值税的征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罪的伪造是指仿照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标识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假充真的行为;对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加工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的行为,或者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同样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二)不构成本罪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具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或者票面额累计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追诉标准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罪;没有达到规定的追诉标准一般不宜构成本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虽然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都为国家对税收的征管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前者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都含有出售行为。但这两罪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前者伪造、出售的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山西省阳泉市“马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马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某等人(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出售共计47份,票面额累计470万元;通过被告人张某向某公司出售10份,票面额累计100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上述发票鉴定该系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被告人马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售对象为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购买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成立犯罪,则应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只有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出售或者出售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的情况下,才以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虽然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都为国家对税收的征管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这两种罪行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2)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