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海关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走私行为
根据《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犯的共犯论处。
(二)应缴税额
本罪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索命为准。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四)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
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海关监管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客观方面主要区别是,前者特指在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过程中偷逃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而后者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行为。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都为国家海关监管秩序,主管方面都表现为故意。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走私对象不同,前者为普通货物、物品,而后者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珍稀植物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参见农业部、林业局关于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国濒危珍稀植物名录;海关总署等国家有权职能部门发布的有关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规定和《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植物及其制品。
四、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