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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495人看过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基本概念

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上不一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等行为。

(二)本罪数罪并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犯前款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不能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他人具有偷越国(边)境行为;对他人偷越国(边)境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组织行为。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他人并没有偷越国(边)境行为,行为人组织他人合法进出国(边)境的;或者他人虽有偷越国(边)境行为,但行为人不是组织者的,一般不能构成本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侵犯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都与偷越过(边)有关,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运送除或者运送入国(边)境的行为。前者表现的是组织行为,后者表现的是运送行为。比如山东省青岛市“王某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王某利用参加在韩国举行的游艇展览会的机会,非法组织7人出国打工,并收取了每人6万至1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牟利近50万元。王某伪造旅游公司的公章,用虚假的在职证明为7人骗领了韩国的商务签证。就在王某为7人购买船票,带领他们欲从青岛港乘船出境到韩国时,被山东青岛边防检查站查获。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等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已构成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6个月,处罚金30万元。

需要指出,如果行为人既有组织行为又有运送行为,而且运送行为是组织行为的组成部分的话,一般只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果运送行为不是组织行为的组成部分,被运送者与被运送着不为同一群体的话,一般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都与偷越过(边)有关,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没有持有效的出入证证件,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由口岸蒙混过关的行为。前者表现的是组织他人的行为;而后者表现的是自己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前者不需要情节严重;而后者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四、处罚

(一)立案追诉

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处罚标准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数众多一般是指人数在10人以上);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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