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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393人看过

一、基本概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人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

所谓行为犯通俗讲就是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犯罪。比如本罪只要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就构成犯罪。

(二)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律对掺入没有明确具体说明,所谓掺入一般是指把一种东西混杂到另一种东西里去,包括主动加入某种原料或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因为某种工艺使物质混入到产品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比如浙江嘉兴“蔡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蔡某使用烧碱和双氧等非法添加剂水侵泡牛百叶、鸭肠等食品,致使这些物质渗入到出售的肉食当中,蔡某被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这两种罪有诸多相似之处,比如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人的生命健康权,其食品都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等。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构成犯罪,不需要具备足以造成特定的危险状态;而后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所谓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所谓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143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4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处罚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致人死亡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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