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合同诈骗罪?
[案情介绍]
1998年12月4日,李某伙同肖某(在逃)冒充四川省某化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和经理,在乐都县宾馆与乐都某公司钟某达成了购销60吨硅铁的口头协议。同年12月12日,李某用化建公司提供的工矿新产品购销合同与钟某签定了书面合同。12月23日,钟某按合同要求将60吨硅铁发至四川省火车站后,李某将货销化建公司负责人袁某指使星星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张林开具的60吨硅铁的增值税发票。李某的款262000元后没有支付货款,而是隐瞒收入并予以挥霍。钟某在多次催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机关报案。
[案情结果]
该案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明知自己确无履行能力,却冒充他人身份签定购销合同,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并将货款归自己大肆挥霍,至今未付货款致使钟某损失24万元。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点。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是经济合同纠纷,而是典型的合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