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诈骗数额认定
[案情介绍]
刘某与甲煤炭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甲煤炭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如数发运煤炭。刘某获取煤炭后即以低价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数月后,刘某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与乙煤炭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从乙煤炭公司处所骗货款部分归还给甲煤炭公司,余款继续满足个人的挥霍。
[案情结果]
因此,认定连环合同诈骗数额,应当将被告人案发前已经退回的财产数额予以扣除,即考虑骗又考虑还。至于次数和总额,能够反映诈骗活动规模大小和诈骗活动社会危害性程度,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处理。
[相关法规]
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合同诈骗(下称“拆骗”)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使用,即:骗——还——骗。
行为人在将后一次诈骗的财物偿还上一次诈骗的财物的“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合同诈骗行为中始终占有他人一部分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是否归还对方财物是不确定的,往往见机行事:如果对方紧盯不放,可再去骗另一家的财物来冲抵;如果对方催得不紧,就拖下去,以至不了了之。在客观方面,连环诈骗整个过程中的后一次诈骗是为了偿还前一次诈骗欠下的债务,除最后一次受骗者外,其余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有可能得到了全部或部分补偿,诈骗人对财物的占有处于不稳定的暂时状态,受骗人的财产损失也处于两可的不确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