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案情介绍]
2008年元月9日,某粮油经营部与某粮油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出售符合国标三级质量标准棉籽油260吨,货款为249.6万元,于2008年2月28日交货。合同签订后,该经营部依约支付货款249.6万元,但粮油公司却因08年暴雨灾害无法履行合同,双方于2008年3月16日同意解除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粮油公司于3月26日前退货款249.6万元及补偿金10万,如未按时支付货款及补偿金,愈期每月支付违约金1万元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补充协议签订后,粮油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付清。为此粮油公司逾期31天将货款及补偿金付清。粮油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粮油公司支付违约金31万元。粮油公司答辩,认为粮油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无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
[案情结果]
律师认为,王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在法院受理后,依职权通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参加诉讼。因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如业主明确放弃其权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