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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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7日|分类:离婚 |619人看过


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案情介绍]

 

2008年元月9日,某粮油经营部与某粮油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出售符合国标三级质量标准棉籽油260吨,货款为249.6万元,于2008228日交货。合同签订后,该经营部依约支付货款249.6万元,但粮油公司却因08年暴雨灾害无法履行合同,双方于2008316日同意解除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粮油公司于326日前退货款249.6万元及补偿金10万,如未按时支付货款及补偿金,愈期每月支付违约金1万元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补充协议签订后,粮油公司于2008425日付清。为此粮油公司逾期31天将货款及补偿金付清。粮油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粮油公司支付违约金31万元。粮油公司答辩,认为粮油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无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

 

[案情结果]

 

 律师认为,王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在法院受理后,依职权通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参加诉讼。因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如业主明确放弃其权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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