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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有瑕疵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469人看过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有瑕疵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某某邮电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06214日,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从某公司购买总价值为650 000元的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由某公司负责向被告交付设备,原告向某公司支付货款,即使购销合同是以原告作为购货方与某公司签订的,原告只承担根据购销合同规定向某公司支付设备货款的责任,除此之外,购销合同规定的其他所有责任、义务,均由被告承担并履行,原告对设备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并且原告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被告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直接解决,而不得牵涉原告;在租赁期满、被告支付完全部租金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格100元,原告向被告发出设备转让证书,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被告;租赁期限4年,租金总额为694 043.52(48),被告预付租金260 000元以冲抵后期租金,被告需支付租赁手续费45 205.33元,本息均等1个月支付一次,第1期至第30期各为14 459.24元,第31期租金为266.32元,被告迟延支付租金时,应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迟延利息,对于被告不能付款、停止付款、不能履行规定的条款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租金、损失金额、留购价格。同日,原告与某公司签订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负责将设备交付给最终用户,交付地点为天津市,合同总金额为650 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222日向某公司支付了货款650 000元,某公司于20064月向被告交付了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一套,被告出具了设备验收报告,并支付给某公司预付租金和手续费共计305 205.33元,某公司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了原告。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7期租金,剩余租金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起诉。

 

  原告起诉称:2006214日,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我方向被告指定的供货方北京数码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购买被告指定的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提供给被告使用,被告每月向我方交纳租金。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向某公司支付货款,某公司于20064月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验收,被告亦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我方260 000元的预付租金。此后,被告仅支付我方前七期租金,其余租金至今未付,故我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343 729.21元,给付留购价格100元,支付违约金32 053.83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没有支付剩余租金的原因是原告一直没有提供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的进口证明文件,现要求原告提供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的进口合法文件。

[案情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向供货方某公司支付了设备款,被告亦收到了设备,并进行了验收。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在交付预付租金后,仅支付了部分租金,且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拖欠租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依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留购价格及利息,与法不悖,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应当提供设备的进口合法文件,因我国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也约定,原告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被告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直接解决,故原告没有义务提供设备的相关进口文件,被告应当要求供货商某公司提供,原告应当协助,法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邮电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三十四万三千七百二十九元二角一分及留购价格一百元;

 

  二、被告天津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邮电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万二千零五十三元八角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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