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应如何执行
[案情介绍]
2006年7月,罗某和廖某租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进行经营活动,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2006年10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明确告知罗某和廖某的情况下,将租赁的商品房卖给第三人刘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7年4月,罗某和廖某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起诉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列刘某为第三人。该案经过一、二审的审理,法院判决: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确认罗某和廖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现法院判决已生效,罗某和廖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房屋。
[案情结果]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刘某,其行为已侵犯了罗某和廖某的优先购买权。现罗某和廖某要求实现其优先购买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院应支持罗某和廖某的执行请求,并向房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房产登记部门注销已办理的产权登记。在罗某和廖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房价的情况下,房产部门应为罗某和廖某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