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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即将报废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847人看过


出售即将报废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20078月,李某考取驾照欲买一辆二手轿车用以使用。经人介绍,李某与赵某于同年91日几经商谈达成购车协议,赵某以20000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卖给李某,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书。赵某向李某提供了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李某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该车即将报废,报废日期为200831日。李某遂要求将该车退还赵某,赵某返还购车款。经多次交涉未果,李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赵某返还全部购车款。

 

[案情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8年《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禁止交易,但2005101日生效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取消了上述规定,并同时废止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因此,赵某转让给李某的桑塔纳轿车虽过半年即将报废,但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该类旧机动车禁止买卖的规定。因此,李某以此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无效于法无据。同时,李某关于赵某隐瞒了车辆即将报废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应属无效的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原因在于赵某在签订协议时已向李某提供了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上述证件载明了车辆的基本情况。李某作为一名驾驶员应该知道,车辆是有使用期限的,其根据上述证件应该知晓涉案车辆即将报废的事实,并且双方是经过多次协商才签订买卖协议的,故李某主张存在欺诈行为的理由不成立。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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