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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291人看过


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20061月份,原告吕某与案外人刘某共同以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各自从被告某信用社下设的文卫路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同年1212日,吕某在文卫路信用社以自己的名义开办了一个活期存款折,并将该存折存放于信用社。同年1230日,吕某汇入该存折现金177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借款本息。在汇款前,该存折留有存款24万元。文卫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于汇款的当天,从该存折上支取现金201万元,用于偿还吕某借款本息88万元,并在未征得吕某同意的情况下,偿还其他人员借款利息111万元,剩余部分返还给吕某。为此,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信用社从提取存款之日起,为其核减借款本息111万元。

 

[案情结果]

 

律师认为,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不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应以实际借款人吕某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人,多数是吕某与文卫路信用社的负责人经过协商,由吕某采用私刻印章的方式而虚设的。虚设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借款数额,规避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贷款限额的规定。因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借款人是虚拟的,故不能以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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