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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429人看过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案情介绍]


  某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定于年底还款。落款为被告亲笔签名及日期。同年1230日被告约原告到某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被告将自己名下在该银行的5万元存款取出,同时原告将这5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该银行。次年4月,原告持上述借据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被告则以债已清偿、只是当时未向原告索回借据为由抗辩。庭审中,原告承认上年1230日被告曾偿还借款5万元,但称该5万元系被告偿还同年3月的另一笔借款。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借据是我国合同法确认的民间借贷的一种借款合同形式,属于债权证书。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持有债权证书,足以证明债权的存在,若因清偿而致债的消灭,债权人应将借据归还债务人处理,否则即可认定债未消灭;被告据以抗辩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年1230日所还5万元即为同年5月的借款。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本案经二审法官调解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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