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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导致证据能力待定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237人看过


瑕疵证据导致证据能力待定

 

 

 [案情介绍]

 

2008年初,被告陈良(化名)开始向原告李民(化名)购买煤灰。起初几笔生意双方均用现货现金交易。20081122日,陈良在其经营的机砖厂内亲笔出具欠条,结欠原告煤灰款7000元,但至今尚未偿还。李民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煤灰款7000元。

 

被告陈良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写给原告的欠条是事实,但没过多久,这7000元的欠款就已还清,双方已无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000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足以确认;被告所提供有瑕疵的收条不足以证明其已还清欠款的主张,故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的7000元煤灰款,依法判决被告陈良应偿还原告李民人民币7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执行,被告经催告后已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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