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
[案情介绍]
2003年6月20日,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产品一宗,给乙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乙公司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6年7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未能偿还。2006年8月2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甲公司辩称,该欠款欠条形成时间是2003年6月20日,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即使未过诉讼时效,由于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也不应该承担利息。
[案情结果]
认为,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的一个月的宽展期后起算,也就是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即2006年8月15日。理由是本案为不定期债权,债权自债权人主张债权,宽展期结束之时成立。此时,债权才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时间也才应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