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约
[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安源管道实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湖南创元电厂工程项目部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安源管道实业有限公司将产品运输至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湖南创元电厂院内,同时约定“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后,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陆续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欠19万元。安源管道实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讨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黑龙江火电第一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被告黑龙江火电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结果]
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原告住所地法院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