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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引起的纠纷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375人看过


居间合同引起的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长春市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陶某利用长春某有限公司提供的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某按约支付长春某有限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某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长春某有限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某并没有利用长春某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1022日,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屋;1123日,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某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27日,长春某有限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某有关联的人,利用长春某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长春某有限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长春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长春某有限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案情结果]

 

 区人民法院于20096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春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某提出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9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二、长春某有限公司要求陶某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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