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部门错发货物托运者是否构成违约
[案情介绍]
2008年4月6日,某商城与某电器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某商城于次日将37万货款汇到电器公司的指定帐户,电器公司则在10日内将同价值的电器运抵某商城,否则,违约方应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次日,某商城依约汇出了款。电器公司随即积极组织了货源并交付运输部门,按正常时间推算,可提前3天到货。谁知,半个月后,某商城仍未收到所购电器。经双方交涉、质询,方知是电器公司托运的运输部门将本应发往江西的电器错发至江苏。待重新纠正,将电器转运,等某商城收到已是一个月后的事了。
[案情结果]
电器公司构成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