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技术人员代销货物适用何种法律关系
[案情介绍]
绥宁县云寨竹拉丝厂(经工商登记由伍立群、翟志宏开办的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伍立群于2007年6月与浙江安吉的陈金华经磋商达成合作关系(因无书面协议现无法定性是何关系),在合作过程中绥宁县云寨竹拉丝厂与陈金华共同对竹制品的生产环节进行管理。绥宁县云寨竹拉丝厂负责提供资金、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民工。陈金华主要负责技术工作(生产流水线的操作管理、设备维修、产品规格及质量把关、产品包装),陈金华为了其工作需要从其家乡请来三名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技术工作。陈金华和其请来的技术人员均未与竹制品厂签订过任何有关合作方式、劳务报酬等方面的文字协议。合作期间绥宁县云寨竹拉丝厂亦未向陈金华及技术人员支付过报酬。在2007年6月至11月期间,绥宁县云寨竹拉丝厂所生产的产品均由陈金华提货送往其家乡销售,每次提货前都由陈金华以其自己或外地客户的名义向竹制品厂支付一定数量的预付款。产品出厂价格由竹制品厂负责人伍立群与陈金华根据市场行情事先确定的。双方合作四个月后,因经陈金华销售的产品价款总计达54万元,有八万余元的货款未交与绥宁县云寨竹拉丝厂。绥宁县云寨竹拉丝厂向陈金华清收货款时,陈金华以其是绥宁县云寨竹拉丝厂聘请的生产厂长为由,要求绥宁县云寨竹拉丝厂给其本人和其请来的几名技术人员支付于劳动报酬六万元和销售产品所垫付的费用(运费等),为此酝成纠纷。绥宁县云寨竹拉丝厂以陈金华与其厂属货物买卖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成某偿还货款八万元,陈金华抗辩主张其经手销售的产品属职务行为,是为厂方代销,应以其应得的报酬和垫付的费用与所欠货款行使抵消权。
[案情结果]
本案原、被告之间并非简单的一种法律关系,而是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原、被告同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雇佣劳动法律和买卖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