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与保证的范围
[案情介绍]
林某拟从某财务公司处借款100万元,请利康酒店、保利商行二家企业共同作保。在合同书中利康酒店和保利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林××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后林某到期无力还债,财务公司鉴于林某和保利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告利康酒店,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利康酒店提出,原告应先找林某要求其还债,即使林某不能还,也应将保利商行列为被告,因为利康酒店曾与保利商行达成协议,若林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而且保证书写明“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有责任,也仅限于偿还本金,不能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和违约责任。
[案情结果]
原告可以选择林某、利康酒店、保利商行中的任何一个作为被告,请求其承担代为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