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王某委托北京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为其代办购买本市菜市口地区一间平房的全部手续,王某向该咨询公司交纳了一万元定金,并与其签订了定金收付书,其中约定:王某委托咨询公司购买坐落于菜市口的房屋,总金额为九万元,王某交付定金一万元;总周期为15日,如购房未成功咨询公司应如数退还王某定金。在履行期限即将届满的第十四天,某咨询公司电话通知王某,代购义务无法履行,要求王某取回定金。王某不同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属委托购房协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购房不成功,被告如数退还原告定金。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委托购房协议,本院不持异议,被告所收定金应如数退还原告。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委托购房协议,被告某咨询公司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一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