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履行拒绝
[案情介绍]
原告:S市大众贸易公司
被告:S市红星农场
原告、被告于9月5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供应甲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该年11月中旬;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原告应向被告交付4万元定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并于5天后,与本省某纱厂订立购销甲级皮棉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纱厂供应甲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5日,被告法定代理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处了解详细情况,后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肯定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当年10月10日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利润损失,以及为其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的责任。
[案情结果]
被告预期违约行为已构成一种根本性违约,也就是说被告实施的并不是一种轻微违约,或者仅仅只表示不履行某种次要的义务,而是要单方面撕毁整个合同,不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在此情况下,原告可以依据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