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意向协议有没有效?到底能不能“反悔”?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双方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而签订预约合同后,如转让方放弃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只得根据预约合同的约定主张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在预约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继续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要求转让方向其转让股权。
案情简介
一、南国公司的股东为张小侠持股69.6%,南川公司持股30.4%(以下简称“两股东”)。
二、2010年1月6日,嘉博公司与两股东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两股东拟将南国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嘉博公司。意向书签订后,嘉博公司开展尽职调查,两股东予以配合。嘉博公司分别向两股东各支付500万元定金,若因嘉博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两股东有权没收定金。若两股东在尽职调查结束后不愿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2010年1月12日,嘉博公司向两股东开立的账户各打入500万元。2010年1月18日,两股东又分别将500万元退回嘉博公司。
四、嘉博公司向两股东送达催告函,催告两股东协助嘉博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继续履行意向书。
五、2010年2月3日,两股东致函嘉博公司,以嘉博公司迟延支付定金,不按时开展尽职调查为由通知嘉博公司解除意向书。
六、嘉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张小侠、南川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意向书》并将其持有的南国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嘉博公司。2.判令南国公司继续履行尽职调查,提供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资料、文件。
七、一审海南高院向嘉博公司释明,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双方不履行该意向书的违约责任仅为双倍返还定金或定金被没收,嘉博公司请求继续履行该意向书以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合同依据,并征询嘉博公司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嘉博公司表示不予变更。
八、海南高院驳回嘉博公司的诉讼请求,嘉博公司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意向书》就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步骤及违反意向书的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三方当事人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而签订的预约合同。该意向书亦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等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作了约定,但由于该意向书明确约定若张小侠与南川公司在嘉博公司尽职调查结束后不愿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小侠与南川公司将双倍返还定金,亦即赋予了张小侠与南川公司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权利,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条款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在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三方当事人均可以放弃股权转让交易,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股权转让协议。因此,最高法院未予支持嘉博公司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