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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925人看过


欠付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万力公司诉称:万力公司与江华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华城建投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江华瑶族自治县老城区截污管道工程。万力公司承担了清偿所有因工程产生的债务的义务,是唯一享有从江华城建投公司取得工程款的权利人。张建军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先与万力公司结算,在工程未结算的情况下,张建军的债权人不能直接执行万力公司在江华城建投公司的工程款。

 李江荣辩称:张建军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从江华城建投公司取得工程款,因此可以直接执行张建军在万力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万力公司的损失只能另行向张建军追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411日,发包方江华城建投公司与承包方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公司)签订《老城区截污管道施工合同》,约定由万力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老城区截污管道工程施工。2012811日,万力公司与张建军签订《项目责任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包给张建军,由张建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承担万力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职责,张建军应按合同总价的2%向万力公司缴纳管理费。此后,张建军以万力公司名义施工,并负有债务。工程完工后,张建军与万力公司未进行结算。江华城建投公司认可仍欠万力公司工程款1954542元,双方未最终结算。   

 李江荣、张建军合伙承建涉案工程,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确定张建军应支付李江荣各种款项共计180万元,该调解书已生效。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李江荣申请,一审法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张建军代万力公司承建江华瑶族自治县老城区截污管道施工工程款1348430.57元。万力公司提出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该规定实际已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而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工程价款支付请求权。张建军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是工程价款的最终请求权人。

按万力公司提供的项目债务与张建军对李江荣的债务金额比例,判决如下:

一、不得执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的1348430.57元标的款中的316881元;

二、驳回万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万力公司和李江荣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实际施工人张建军与承包人万力公司没有结算之前,张建军对万力公司是否还享有债权,债权数额为多少均无法确定。李江荣要求直接执行江华城建投公司对万力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依据不足。

判决: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停止执行万力公司在江华城建投公司基于《老城区截污管道施工合同》享有的工程款债权134843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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