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xxx身诉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杉浦立身系日本国公民,龚某系中国公民。2005年双方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杉浦立身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36元/股的价格向龚某购买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公司)股份88万股,并委托龚某管理;龚某根据杉浦立身的指示处分股份,对外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将收益及时全部交付给杉浦立身。
2017年格尔软件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龚某作为股东曾多次出具系争股份清晰、未有代持的承诺。
2018年格尔软件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用资本公积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转增股本。
之后,龚某名下的格尔软件股份数量增加至123.2万股。之后双方对《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的效力和股份收益分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杉浦立身请求判令龚某交付格尔软件股份的收益(包括配股、送股所取得的所有股票收益)或者按照格尔软件股份市值返还投资款,赔偿2017年红利损失以及因维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50,0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30,0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沪74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判令:
一、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杉浦立身支付2017年现金红利352,000元(扣除应缴纳税费)的70%;
二、杉浦立身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龚某协商,对龚某名下123.2万股格尔软件公司股票进行出售,若协商不成,杉浦立身可申请对上述股票进行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出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中优先支付杉浦立身投资款3,836,800元,若所得款项金额超过投资款金额,超过部分的70%归杉浦立身所有,剩余部分归龚某所有;
三、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杉浦立身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30,000元;
四、驳回杉浦立身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