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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受让债权一并起诉,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1395人看过


民间借贷与受让债权一并起诉,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起诉人在一个案件中就不同诉讼标的提出数个诉请,合并审理不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原则的,应予受理。

 

案情简介:

 

2015年,吴某以周某向其借款18万余元、伍某向其转让周某借款债权3万元为由起诉周某,要求归还21万余元。原审法院认为两项诉讼标的基于不同基础法律关系,不宜在一案中合并审理,故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

 

①《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②本案中,吴某提起本案诉讼,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且不属于该法第124条规定情形,法院应予登记立案。吴某起诉所涉债权一部分为吴某与周某之间直接发生的借款债权,另一部分为吴某受让案外人伍某对周某借款债权,吴某就案涉债权既可在两个案件中分别提出诉请,亦可在一个案件一并提出诉请,且当其在一个案件中一并提出时,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并不必然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原则。故原审法院以吴某起诉标的不宜在一案中合并审理为由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实务要点:

 

起诉人立案阶段在一个案件中针对数个诉讼标的提出数个独立诉讼请求,法院合并审理不必然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原则的,应予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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