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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未实际发生的,应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563人看过


企业间借贷未实际发生的,应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

 

 

——企业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或企业间仅有借贷意向,无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应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

 

 

案情简介:

 

2004年,开发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房产公司承担契税以外一切办理土地使用过户费用。2005年,委托拆迁协议约定拆迁公司以400万元包干拆迁事务,房产公司向拆迁公司先期支付100万元。2006年,就前述100万元费用,房产公司向开发公司立下借条,“如无法筹集到资金,则由我公司向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后委托拆迁协议未实际履行,并已解除。2008年,房产公司向开发公司立下同意书,确认开发公司代垫税款及其他费用27万余元。开发公司据此诉请房产公司支付借款100万元及垫支费用。

 

法院认为:

 

①依案涉借条所述,借款成立前提是如房产公司无法筹集到资金,房产公司才会向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可见在立借条时并未实际发生代垫100万元拆迁款事实,亦即借条性质上属于借款意向书。借条中所指100万元是房产公司依委托拆迁协议应向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款,而房产公司与拆迁公司之间解除协议能证实该委托拆迁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并已解除。开发公司未能提供实际转款100万给拆迁公司或房产公司的转款凭证或收据,故该借条并不能作为最终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凭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只负责过户契税,房产公司承担其他一切办理该土地使用手续费用。房产公司出具同意书时,该拆迁地块尚未缴纳相关税费,故双方当时对该地块代垫税款及其他费用问题予以明确,更符合本案事实,判决房产公司支付开发公司垫支税款及其他费用27万余元。

 

实务要点:

 

企业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或企业间仅订立借贷意向书,无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可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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