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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无期限利益丧失条款保护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209人看过

非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无期限利益丧失条款保护

买卖合同当事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交易属分期付款买卖方式,出卖人主张期限利益丧失条款保护的,应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3年,用品公司与服饰公司签订付款承诺书,就所欠服饰公司衣帽、枕被等服饰类婴童用品货款390万余元分期还款、每月偿还10%达成一致。实业公司自愿为用品公司债务提供担保。2013年底,服饰公司以用品公司拖欠还款为由,诉请提前全部还款,并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①《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服饰公司为用品公司提供衣帽、枕被等服饰类婴童用品,双方确立买卖合同关系。此后,双方签署付款承诺书对欠付货款金额及分期还款达成一致,用品公司承诺分期还清货款。鉴于服饰公司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交易属分期付款买卖方式,其以用品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超过全部价款五分之一为由,诉请用品公司支付全部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②现用品公司最后一期还款39万余元期限尚未届至,应在总欠款中扣除,其余部分220万余元,用品公司理应支付。实业公司自愿为用品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但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视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判决用品公司支付服饰公司货款220万余元,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

买卖合同当事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交易属于分期付款买卖方式,出卖人以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超过全部价款五分之一为由,诉请支付全部价款的,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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