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完整、合法视听资料,可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简介:
2012年,杨某持徐某2007年至2011年期间出具的45万元借条诉请偿还。徐某称已偿还20万元。杨某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徐某对杨某提出的65万元借款总额未予否认,并对在已还款情况下作出了再偿还45万元的计划。
法院认为:
①根据通话录音播放情况,双方谈话过程前后自然、完整,亦未发现有断续陈述的现象发生,故法院认定通话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涉通话录音取得手段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备合法性,可作为证据使用。
②杨某主张实际借款本金为65万元,其提交了累计金额为45万元的借款凭证原件,以及形成于本案诉讼中的其与徐某关于借款事宜的通话录音。通话中,徐某对于65万元的借款总额未予否认,并在已还款情况下作出了再偿还45万元的计划。徐某解释称,因该65万元包含了双方合作产生的其他往来款,故未予否认65万元的总额并作出了45万元的还款计划。对此,徐某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徐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解释不能作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后果具有明确认知。徐某在杨某未将相应借款凭证原件交还情况下,向杨某偿还了借款,徐某应考虑到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故徐某在未收回借款凭证原件前还款的行为有悖于常理。判决徐某偿还杨某40万元。
实务要点:
当事人单独提供的视听资料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取得方式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根据播放情况未发现剪辑、修改等伪造、变造情形,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综合个案审理查明事实,可将视听资料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