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毕节支公司(案涉车辆承保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交通事故受害人) 原审被告:张某(肇事驾驶人,事故全责)
案件事实
20241221,张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周某驾驶面包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张某全责,周某无责。肇事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交强险 + 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周某伤情严重,多次辗转关岭、贵阳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全身多处骨折、面神经损伤、下肢运动功能受损。司法鉴定:1 处九级伤残、4 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系数 24%;误工期 365 日、护理期 174 日、营养期 174 日;需后续行内固定取出手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诉讼经过:
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陪护房屋租赁费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事故后已垫付 328000 元。
一审裁判要点
一审核定周某各项损失合计798697.26 元,主要项目:
1.医疗费、辅助器具等:418277.63 元
2.营养费 87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7400 元
3.误工费 52716 元、护理费 40944.43 元
4.残疾赔偿金 222187.2 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 元
6.交通费 2000 元、鉴定费 1900 元、病历复印费 72 元
7.家属陪护房屋租赁费 4500 元
裁判处理: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赔付 198000 元,扣除已经垫付的 328000 元,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再赔偿周某470697.26 元;驳回周某其余诉请。
保险公司上诉意见
1.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 元过高,与贵州省裁判标准不符,请求改判驳回或调低;保险公司已垫付大额医疗费,填平直接损失,不应再支持高额精神抚慰金。
2.家属租房费 4500 元不属于法定住宿费赔偿项目;已支持护工护理费,再支持租房属于重复赔偿,应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答辩
受害人年纪较轻,事故造成多处伤残,身体与精神损害严重;家属租房陪护系亲情照料,和聘请护工并不冲突,费用应当支持。
二审法院裁判要点
二审确认一审查明全部事实,针对上诉两大焦点评析:
1.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无事故责任,正值青年,损伤为一处九级 + 四处十级伤残,伤情重、治疗周期长,对工作生活社交影响大,身心损害严重,一审支持 30000 元并无不当。
2.家属陪护租房费用 4500 元:受害人户籍地在关岭,多次异地到贵阳就医;护工劳务不能替代家属心理陪护,家属租房陪护支出合理,一审予以支持正确。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63 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义务人逾期给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杨小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