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8年6月,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430公斤,实载36260公斤,严重超载),在贵州省息烽县环城东路与玄天路交叉口处,与横过道路的4岁幼女吴某发生事故,致其左小腿被货车左前轮碾压断离。交警部门认定,唐某与吴某(无监护人陪同)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先后被送往息烽县人民医院、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住院50天。经鉴定,吴某左小腿自踝关节以上、膝关节以下缺失,构成七级伤残;左下肢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贵州省肢体康复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对其生长发育期及成年后的假肢、硅胶内衬套更换次数及费用作出详细评估。
二、诉讼过程
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杨小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唐某、车辆实际所有人朱某、挂靠公司重庆稳当物流公司及人保重庆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庭审中,被告人保重庆分公司提出多项抗辩,包括:主张交强险应分责分项、商业险仅承担50%责任、超载应扣除10%绝对免赔、车辆逾期未检验属于免责事由、不认可非医保用药、对假肢鉴定报告申请重新鉴定等。杨小玉律师针对上述抗辩逐一予以回应,并提交了租房合同等证据,主张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三、判决结果
经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认定交强险不应分责分项,车辆逾期未检验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此免责;同时驳回其重新鉴定申请。法院确认吴某各项损失合计74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该款项。
杨小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