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权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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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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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5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法院审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相关房产,权利人为被执行人。20199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000元,并按年利率14.25%计算支付自20181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将诉讼保全查封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案外人认为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交换给她的,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以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原系夫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一系姐妹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人认为:

关于本案所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涉案标的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应当以登记为准。本案中所涉房产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人仍为第三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查封前合理占有该房屋及涉案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系非自身原因所致。原告只能证明其在涉案房屋居住,且占有适用涉案房屋并不当然导致物权的变动,原告无权对抗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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