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权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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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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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8日|分类:综合咨询 |7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原告与被告进行了货物买卖合同。2017年1月1日期,原告向被告出售纸制品用品、办公用品等。2018年7月23日,经原告与三被告进行结算,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三被告共欠原告纸款742600元,协商确定三被告从2018年8月起,每月向原告偿还40000元,直到还完为止。结算协议履行中,三被告每次付款均未按约足额支付,其中2018年12月、2019年1月、2019年3月未支付任何款项,2019年6月开始每月均未支付任何款项。2018年8月份至今,其中二被告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05000元,剩余537600元未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所欠货款537600元及保全担保费3030元;2、三被告以尚欠货款537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算支付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代理人认为:

1、关于买卖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2、关于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考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被告应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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