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权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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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2月02日 6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代理原告方一审胜诉后,被告败诉一方提起上诉。后我方继续代理(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了《还款协议》,将被上诉人投资给上诉人的机器设备X元,由于被上诉人退出股份,被上诉人将之前投资的款项转为对上诉人的借款;被上诉人在X月X日还款X元给被上诉人,余款X年X月X日还清;2019年1月22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还款补充协议》;以及提交了短信聊天记录。第三人提出涉案机器设备系三方合伙入股(即: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合伙),对于第三人提出的疑点,第三人提交了被修改的原件,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从协议中看,并没有第三人的实际投资,所以,第三人的合伙身份不符合;虽然账目中有记载第三人入账的金额及字样,但被上诉人能够合理解释,并且符合日常生活习惯,且对此被上诉人未予以反驳。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由上诉人提交证据证实该胁迫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第三人主张的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应通过另案的方式主张权利。对于二审时上诉人提出的新的诉请求要求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上诉人就该新增诉讼请求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解决,故该请求不在二审的审理范围之内。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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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