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12月25日 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雯,女,彝族,户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某区某单元某室,现住地: 昆明市某区某单元某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权,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东,男,汉族,户籍地址: 云南省昭通市某县某村某号,现住地: 昆明市某区某单元某室。
原告李某雯与被告张某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并组 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告李某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权, 被告张某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王漍钰到庭参加了诉讼和 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雯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 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张某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 向原告支付张某齐抚养费 1500 元直到张某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张 某齐的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到昆明市五 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2 年 1 月 8 日生下女儿张某齐。由于婚前 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 同。原被告多次交流沟通,但效果不佳,夫妻关系并没有缓和的迹 象,矛盾反而愈发深重,原告已对这段婚姻心灰意冷,再继续共同 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综上所述,原、被告双 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 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雯起诉被告张某东离婚,被告张某东同意离婚,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张某齐(2022 年 1 月 8 日生)由原告李某雯抚养并 直接监护,被告张某东自 2023 年 8 月起于每月 15 日之前支付婚生 女张某齐抚养费 1500 元(如遇强制执行,可自被告逾期支付任何一 期抚养费次日起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一年所需的抚养费即 18000 元);
三、被告张某东可自 2023 年 8 月起每月探视婚生女张某齐一次 (具体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的周六);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昆明市某区某园某号房屋(不动产权号:云 XX号)归被告张某东所有;位于昆明市某区某园某车位(不动产权号:云XX 号)归原告李某雯所有;由原被告双方在房屋及车位 具备过户条件后的十个工作日配合对方办理过户登记;
五、夫妻共同债务: 以昆明市呈某区某园某室号房屋为抵押物的平安银行贷款630000元由被告张某东负责偿还;
六、原告李某雯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七、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产生的民事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225 元, 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即 1112.5 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 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 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