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3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5月23日,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王某某之女熊某某经本院调解离婚。(2016)云0111民初5163号《民事调解书》及《离婚协议书》确认:熊某某、被告李某某夫妻双方因购房向原告王某某的借款200,000元及该借款自2008年至2016年的利息160,000元,共计36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至今,被告未归还任何欠款。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熊某某约定借款,原告提供了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与案外人熊某某离婚时,约定将该债务转移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原告王某某无异议,该债务转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被告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