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权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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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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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01月18日 9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2月13日,被告违规饲养烈性犬将路过的被告咬伤,被告到省人民医院就医,住院治疗29天,出院后在家休养90天。经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后期治疗费XX。医院出具了《出院证》,载明1/2/3/4/5其中需要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字样。2019年5月23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一审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X元。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人认为:

关于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及不支付被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是否成立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受伤尚不构成“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的十级伤残标准,本案一审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上诉人为十级伤残,运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要求重新鉴定。对此,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已经充分关注,并通知了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根据鉴定人“手术记录中大隐静脉断裂无法吻合,手术中直接结扎,大隐静脉功能不存在。标准中重要血管循环障碍不是指损伤,大隐静脉断裂直接影响重要血管浅静脉系统侧支循环,符合标准里重要血管循环障碍的重成部分”的分析解释,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二审要求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被上诉人所受侵害导致的伤痕被上诉人造成的身心伤害,一审法院依法酌情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50000元精神抚金,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要求予以撤销,不能成立。

团队口号:法明于心,睿思明理;品质作风,专注于行。  团队介绍:律师团队汇集了来自云南省的法律人才,团队配合灵活,根据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