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权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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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

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08月14日 542人看过 举报

2019-08-14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7月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XX牌印刷机,原告依约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XX元,微信支付XX元,现金给予XX元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XX元,后期因双方无法就该机器生产运作沟通,双方协商一致,将原告出资的全部款项转化为对被告的借款,同年12月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明确了被告向原告借款XX元的事实。约定期限到期后经过多次催要于2019年1月签订《还款补充协议》。期间,第三人要求参加诉讼,主张该印刷机器属于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三方属于合伙,而非借贷。

法院依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XX元,及该款项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XX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XX元,由被告负担。

王启权律师,现任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是兼具司法审判经验与顶尖执业能力的资深法律专家。同时担任云南省法检公务员面试讲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1530120********12 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