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权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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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10月10日 431人看过 举报

2020-10-10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进购饲料,通常双方的交易模式是被告打电话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订货,原告根据被告所需通过物流向被告发货,双方口头约定现款现货,实为先货后款,滚动结算。期间原告自认被告向其支付过部分货款。现原告以被告尚欠货款未付为由,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认为: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王启权律师,现任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是兼具司法审判经验与顶尖执业能力的资深法律专家。同时担任云南省法检公务员面试讲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1530120********12 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