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颖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具体人格权】之名誉权

发布者:高颖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8日|分类:人身损害 |686人看过


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诽谤: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侮辱:贬损他人尊严,包括暴力侮辱及非暴力侮辱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悉,向第三人公开

4、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加害行为而降低

1)臭名昭著的人也享有名誉权;

2)名誉权保护的是客观社会评价,是与个体实际情况相吻合的社会评价,而非使得每个人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解释》第18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侵权责任法》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自然人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